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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省、市加快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以"三个代表"为指导,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鼓励县内外投资企业共同发展,促进广昌改革开放搞活,加快经济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 工业项目优惠
1、兴建县级工业小区,优先发展工业小区内企业。(1)按每投入固定资产100万元提供2亩以内生产经营用地(其中厂房用地面积必须占企业总用地面积的60%以上),用地按成本价转让,期限为50年。在交纳相当于应交土地款的50%作为用地押金后允许先实施。(2)区内要求办理土地证的企业,应先全额交纳应交土地款。(3)区内新办企业投产一年内,对地方实得税收部分达到应交土地款总额的,其应交土地款全额退还;投产三年内,地方实得税收部分达到土地款总额的,其应交土地款退还50%。(4)区内新办企业建设期间,行政规费按30%收取;应纳税收按税法规定全额征收之后,按受益地财政地方实得部分奖励80%;(5)区内新办企业投产后,行政规费按30%收取,其它服务性收费按标准的50%收取;前2年税收受益地财政地方所得部分奖励10%,后3年减半奖励。(6)投资经营区内配套设施的项目享受区内企业同等待遇。(7)区内企业不论大小实行同等保护政策。(8)切实加强工业小区的管理。将工业园区与工业小区合并,成立工业小区管理委员会及工业小区投资公司。工业小区管委会要完善进园企业管理制度,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就工业、加工业项目的规模、效益、环保、入区条件严格把关,批准实施。今后凡进工业小区的客商企业,进区前应与小区管委会办公室签订协议,限期进资,按期开工、竣工、投产。
2、扶持发展工业小区外工业企业。(1)客商在乡(镇、场)新办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每投资100万元,按有偿使用的办法提供用地2亩以内,使用50年。(2)新办工业企业税收按受益地财政地方实得部分的10%奖励用企业于扩大再生产。
3、客商在我县兴办工业、加工业企业,经批准自行取水的,免收水资源费。使用我县自来水公司的自来水,对用水大户实行水价优惠政策。①月用水量1万吨或年用水量10万吨以上的,在原基础水价上优惠10%;②月用水量2万吨或年用水量20万吨以上的,在原基础水价上优惠20%。
4、客商在我县兴办工业、加工业企业免收用电贴费、开户费,电价按省物价主管部门批复的标准收取。
5、客商在我县投资兴办公益事业项目,免征城市建设配套费,未造成水土流失的,免收水土流失防治费。
6、在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客商企业,其个私协会会员费,应按照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收取。
7、鼓励企业做大做强。(1)客商企业年纳税100万元的,奖励受益地财政地方实得部分的10%(本条与第1、2条,企业奖励只享受其中一条),并在政治上给予一定的荣誉。(2)高新技术产业、上市公司,享受工业小区企业待遇。
8、实行改制工业企业重奖政策。购买改制企业全部产权的,以改制企业停产前3年上缴税收的最高年份为基数,新增部分,前2年奖励受益地财政地方实得部分的80%,后3年奖励50%。
二、农业项目优惠
9、新建县级农业科技园以及发展农、林、牧、副、渔产业龙头企业和种植、养殖大户(年计税销售额100万元以上的为种、养、加工大户)。上述项目建设期间,行政规费按30%收取。
10、鼓励开发利用荒山、荒地、荒坡、荒滩、荒水(以下简称“五荒”)。对已经分户经营但至今仍未开发的“五荒”,由集体收回,重新对使用权实行拍卖和租赁,拍卖后使用权50年有效,允许继承、转让;对那些稀疏林、残次林,经营不善的茶果园,效益太差的水面也应连同使用权由村组根据各自权属予以拍卖。开发利用“五荒”达到第9条投入与产出规模的,享受第9条同等待遇。 11、鼓励多层次、多形式的水利水电开发,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
三、第三产业优惠 12、国家行政、事业、团体等单位的设施如不涉及安全的,可以面向社会开放,开展有偿服务。 13、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办学,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一样享受国家规定的税费优惠及土地优惠政策;允许社会、个人投资新办医院、民间科研机构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开业2年内所得税受益地财政地方实得部分奖励80%。 14、放开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市政建设、公共设施、水电设施、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项目,按管理权限经立项批准后,允许符合条件的团体、个人筹资承建,谁投资、谁所有。
15、鼓励开发旅游观光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500万元以上(不含前置条件折价)的项目,建设期间,行政规费按30%收取,税收受益地财政地方实得部分奖励80%。营业后,前2年税收由受益地财政奖励地方实得部分的50%,后3年奖励20%。
16、固定资产新增投资1000万元以上(不含前置条件折价)的宾招、文体娱乐项目,建设期间,行政规费按30%收取;税收奖励受益地财政地方实得部分的50%。投产后五年内行政规费减半收取;税收前2年内奖励受益地财政地方实得部分10%,后3年减半奖励(不含该项目中房地产开发项目所交纳的税收)。
四、优化投资环境 17、对客商在我县投资兴办的企业,由县委、县政府颁发“客商企业重点保护牌”,为客商投资者(含董事会成员、经理、副经理)颁发“客商证”(绿卡)。项目引进单位要自始至终做好全程跟踪服务,及时为客商排忧解难,对规模企业要选派一名干部驻企业服务(企业如有要求,驻企业服务干部也可担任企业实职)。
18、严格执行“十不准”(广发[2002]9号文件)。推行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等制度,做到证照办理快捷、收费公开透明。实行“一条龙服务”。一是对投资200万元以上的客商企业,安排一名县领导挂点扶持,挂点县领导为扶持该项目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该项目的协调服务。二是对客商企业从项目立项、审批到选址、建设、招工,以及投产后的生产经营管理,由引资单位实行一条龙服务。三是实行“一个窗口”办理证照。内资企业所有证照到县集中办事大厅统一办理,只要有关手续资料齐全,内资项目有关证照3个工作日内必须办好;外资企业由外经办集中受理并协助办理,凡符合国家投资导向又在我县审批权限内的项目,在资料齐全的情况下,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6个工作日内办好;限制类项目由职能部门负责协调,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四是实行“一个窗口”收费。客商投资企业收费项目统一由县集中办事大厅收取。
19、有关单位对客商企业的检查采取年初计划、先期预报制度。相同内容的检查一年内不得超过两次,年初要做好统一安排并经县整治经济环境领导小组书面批准后,一式三份,分别由县整治经济环境领导小组、县外经办、客商企业收执。除按上级要求安排的专项检查外,未经批准,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一律不得进客商企业检查、收费,违者追究单位领导和经办人的责任。对违规的收费,由县监察局对收费单位处以双倍罚款。投资兴办资源消耗型企业,应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批准后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原材料基地及资源消耗台帐,一年核对一次资源消耗台帐,资源要实行源头管理,据实征管,主管部门在及时发放相关凭证后途中不能随意检查,违者追究单位领导和经办人的责任。
20、继续推行单位形象测评制度。组织客商企业负责人和县派驻企业服务干部对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形象测评,并将结果在县广播电视台公开曝光。对被县整治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查处并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实行黄牌警告。
21、树立“人人都是环境”的意识。凡冷淡、怠慢、刁难、敲诈客商的公民,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从严处理,并进行电视曝光。对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等硬环境的,依照法律、法规从严处理,并进行电视曝光。 22、县整治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负责受理、调查、处理违犯本规定及妨碍客商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事件。办公室电话:0794-3622210。
五、鼓励多渠道招商 23、创新招商方式,积极开展专业招商、委托招商、以商招商、网上招商、定点招商。鼓励设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各种形式的招商、融资中介机构,经县政府备案,实行奖励政策。(1)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奖励经费;(2)设立中介人士招商奖。对非职务行为的招商引资中介人士进行奖励。①信息奖。凡提供客商工业项目信息的中介人,所引荐的项目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由引资单位奖励中介人。②实际进资奖。凡引进固定资产实际投入1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农产品加工项目的中介人,项目经确认和验资且正常生产纳税后,按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入总额的千分之八奖励给中介人。同一项目如有多个引进人,由首荐中介人领奖后,自行协商分配(同一项目信息奖和实际进资奖只能取一项)。
24、实行“谁引资、谁受益”的办法。由乡(镇、场)引进的项目,落户在城区的,引进的资金算乡(镇、场)的任务,税收由乡(镇、场)和项目所在方共同分享,按7:3分成。乡(镇、场)引资到县级工业小区兴办企业的,引进的资金算乡(镇、场)的任务,企业产生的税收归乡(镇、场)分享。
六、其它
25、个别重大项目,产业导向性、科技含量大、税收贡献巨大的,实行个案办理,由县政府集体讨论决定,抄告执行。扶贫项目与本意见无关。
26、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县人民政府委托县外经办解释。县委、县政府过去出台的招商引资文件规定、优惠办法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